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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太原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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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20 17:23:29
  •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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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谎称为自己的手机充话费,方某借用他人手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将机主的5000元转给自己。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方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5月19日至6月2日期间,在太原市迎泽区某体彩店内,方某以为自己手机充话费、看彩票推荐为由,借用被害人的手机,且趁被害人不备,分4次利用微信红包转账手段给自己的手机内转入共计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刑。
    法官点评
  在该案的定性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利用微信平台转账支付的功能,转移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上,微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提供的支付平台微信钱包本身不属于信用卡。该案中,被告人方某以各种借口多次骗用被害人手机,利用微信红包为自己转账。主观上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一种秘密行为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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