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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盐改后如何批发和零售食盐

  • 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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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321
  • 回复:0
  • 发表于:2017/1/23 11:02:49
  •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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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发布的《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多措并举确保食盐安全。关于盐改后,经销商应该注意的细则,省盐务局业内人士给出详细解答。
  《方案》明确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山西省内取得许可证的经销商仍可正常批发及零售晋盐等系列食盐产品;不能批发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授权的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销售的食盐;不具备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销商,二次转批食盐属于违法行为,盐业主管机构一经查处,依法处理。
  外省的食盐批发企业,只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才能跨省经营,但要在山西省内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且只能直供终端或零售。经销商不能向其购买食盐进行二次转批。
  仅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批发企业,在相应的规定范围内可以开展食盐销售电子商务。经销商不得网上开店批发及销售食盐。
  那么,食品及调味品生产企业是否可委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贴牌生产、加工食盐?可否集团采购并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销售食盐?经销商可否委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贴牌生产、加工食盐?据了解,食品及调味品生产企业不能委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贴牌生产、加工食盐,更不
能采购并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销售食盐。经销商不能委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贴牌生产、加工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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