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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离石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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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5/14 1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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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棚改指〔20176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凤山底村(城中村)片区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前瓦村委、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凤山底村(城中村)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经呈报市、区政府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吕梁市离石区凤山底村(城中村)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 

  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2017年5月13日





吕梁市离石区凤山底村(城中村)片区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凤山底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结合本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

凤山底村(城中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拆迁范围

东至市人民医院,西至凤山路,南至滨河北中路,北至凤山底一巷。(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界址为准)。

       三、房屋征收拆迁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为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吕梁市离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人)为凤山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遵循的原则

依法、有序、公开、公平。

       五、补偿范围

对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拆迁)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3、因征收(拆迁)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4、被征收(拆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5、因征收(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6、其它。

       六、住宅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迁房屋取得合法证件的,正房:宅基地3分以下(不含3分)1、2层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偿,3、4、5层分别按实际建筑面积90%、70%、50%予以安置面积补贴;3分以上(含3分)一层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偿,2、3、4、5层分别按实际建筑面积90%、70%、50%、30%予以安置面积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一律不予补偿或补贴。

2、附房(层高2.2米以上适合居住的固定建筑):一层予以安置补偿,二至五层予以评估建筑成本价货币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一律不予补偿或补贴。

3、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包括2.2米)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偿;层高小于2.2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的一半予以补偿。

   4、被拆迁人宅基地上未修建的,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成本价(2200元/㎡)安置90㎡住宅房屋并按50㎡的面积基数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3分以下(不含3分)正房只修建二层的,3分以上宅基地只修建一层的,在计算实际安置补偿面积时增加50㎡。

5、村集体的土地在土地征收时,补偿款按照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至村集体,属于村集体的公共设施按评估价对村集体给予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取得合法证件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补偿面积(地下室层高小于2.2米的减半)。征收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的职工住房(宿舍)时,仅对房屋所有权单位进行补偿,现有住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

(三)正房按照1:1,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计算实际安置补偿面积。

(四)附属物和房屋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五)被拆迁房屋未进行登记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

1、安置比例:1:1。

2、房屋产权证件登记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标准按产权证登记为准进行补偿安置。

3、附属物和房屋装饰装修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八、评估

1、评估公司的确定,由被征收(拆迁)人在评估公司名录库中自行选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2、被征收(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结果为准。

3、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实际安置补偿面积,参照房屋征收(拆迁)决定之日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同等建筑面积、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九、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与补偿方式  

1、政府收购房源安置。通过政府收购房源,被征收(拆迁)人根据政府公布的价格选择安置房屋。

2、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安置。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协商比选等方式选购房屋,被征收(拆迁)人自由选购。

3、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

4、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协议签订的户型面积3%以内按新建商品房建筑成本价(2200元/㎡)结算差价,超出3%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征收(拆迁)决定发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拆迁)人在征收(拆迁)决定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为依据计算。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十一、改变用途房屋(“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对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公布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在按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不超过原经营使用面积10%的安置面积或折价货币补偿。

      十二、征收(拆迁)补助及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安置时在原有1:1安置的基础上每平米奖励0.3㎡实际安置面积。

2、被征收(拆迁)人在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0元/㎡;届满1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00元/㎡;届满前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00元/㎡。超过征收(拆迁)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拆迁)人选择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的,奖金增加400元/㎡;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政府收购房源安置的,增加装修补贴400元/㎡;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安置的,增加400元/㎡装修补贴的基础上,另加100元/㎡的选房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

一次标准:住宅房屋12元/㎡;商业营业用房40元/㎡,生产用房60元/㎡,办公用房30元/㎡,仓库用房40元/㎡。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选择自由支配补偿款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其他形式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实行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月起开始支付,安置房交付6个月后停付,每年领取一次(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四)奖励、临时过渡及搬迁补助面积的核定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应安置补偿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被确认的应安置补偿面积为准。

十三、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

1、被征收(拆迁)人与凤山、滨河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2、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拆迁)人应同时将房屋的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予房屋征收(拆迁)实施主体,统一注销。

3、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与被征收(拆迁)人在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由国土部门依法向被拆迁人下达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被征收(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或责令交付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宜

1、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凤山、滨河两街道办组织有关村(居)委及所涉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并报离石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实施。

2、本方案解释权由离石区人民政府授权本项目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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