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一经发现,一律查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号牌。任何人不得驾驶拼装或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经查获,依法予以处罚。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按规定停放,严禁占用道路或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一经发现,一律拖移,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驾乘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且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醉酒驾驶。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载人时,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需使用安全座椅,不得超员。载物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驾乘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不按规定掉头或转弯,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需下车推行。
八、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遇有公安交警检查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全力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拒绝接受检查,对摩托车驾驶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要模范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模范带头执行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要加强对本单位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格管理,禁止无证无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进出单位办公场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