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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023年吕梁市10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

  • 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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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2/27 13:24:07
  •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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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吕梁市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持续优化我市广告市场监管秩序,现就2023年度广告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2023年8月6日兴县市场局市场秩序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第七条,在未取得《医疗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了医疗广告。根据相关违法事实,经兴县局领导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结合本案事实,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处罚。

2、2023年4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投诉平台转来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对保健食品(舒邦)L-半胱氨基胶囊宣传具有“解酒”功效,中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并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3、2023年6月1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叁千元的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4、2023年5月4日,柳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当事人的广告含有‘全网热销’”字样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举报。柳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该店网站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全网热销’字样的广告图片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当事人陈述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推广商品,提高可信度,在美团网发布了相关广告,但是提供不出证明材料,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5、2022年11月3日,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有群众举报当事人在该公司网站上的公司简介中宣称“高新技术企业”。文水县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核实,调查发现当事人网站上确实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该公司未经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400元。2023年1月13日起执行。

6、2023年5月25日,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中展示了专利证书,举报人经过查询该专利证书处于失效状态,被举报人利用已失效的专利证书作为公司实力宣传,该行为具有欺骗误导性,经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人民币12000元。

7、2023年2月8日,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信,信件载明了当事人2021年6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三伏天养生的最佳时机”的宣传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汾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上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备案审查手续,汾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宣传广告并办理相关广告审查手续。2023年3月7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未办理广告审查手续违法发布广告为由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未取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未履行发布宣传广告审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在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违法的医疗器械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决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4800)元整。

8、2023年3月31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局转办的“互联网违法广告线索转办函”:“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一分钟去三纹,三分钟立体提升’”字样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该店网站2023年1月1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一分钟去三纹,三分钟立体提升’字样的广告图片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当事人陈述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推广商品,提高可信度,在公众号发布了相关广告,但是提供不出证明材料,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1188元)。

9、2023年4月4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投诉举报。柳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的美团网店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行气活血、散结止痛”涉及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当事人陈述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推广商品,提高可信度,在美团上发布了相关广告,但是提供不出证明材料,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发布的广告中存在涉及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10、2023年6月27日,柳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转自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存在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患者诊疗前后对比照片,及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等内容行为。
2023年7月19日,柳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不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加摁手印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900元。

来源: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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