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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3/5 1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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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离石区委 关于招募青年志愿者的公告 志愿服务,是一项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区志愿者积极投身扶贫帮困、敬老助残、社区建设、便民服务、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志愿精神在离石青年中得到了弘扬。 为了更好的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在全区范围营造浓厚的志愿者服务氛围,促进志愿者服务事业不断提升,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决定组建“离石区青年志愿者联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热衷于志愿服务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吸纳更多的社会爱心人士及组织加入到志愿者服务队伍中来,尽其所能,奉献社会。 招募热线:0358-8331998 电子邮箱:gqtlsqw@126.com 联 系 人:闫建生 王伟 Q Q 群:8438196共青团离石区委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离石区青年志愿者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由热衷参与志愿服务并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二条:本联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三条:本联盟隶属共青团离石区委,接受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本联盟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招募、登记、管理志愿者组织或个人;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评价制度。 第六条:及时公布与志愿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商定联盟的负责人。 第四章 志愿者组织或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志愿者组织或个人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信息; (二)对志愿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志愿者组织或个人内部成员需要帮助的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或个人义务: (一)本联盟志愿者组织或个人应遵守联盟的管理;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中途不能完成志愿服务的可向联盟提出说明; (三)维护联盟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物资,利用联盟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盈利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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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10/28 16: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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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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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10/31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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